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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来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2 11:45:54 阅读量:1066


一、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 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处理程序 

1.接收办理程序。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到信访接待室等方式反映问题,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反映的问题转给县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县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件正常办理时限为三个月,承办部门(单位)会根据需要申请延期,办结后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2.答复反馈程序。根据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纪委监委机关就受理或不予受理可以口头作出答复。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信访举报的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包括当面或电话口头告知等)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3.重复来访处理程序。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举报人可直接与承办的纪委监委承办室联系了解情况,如果是三个月内重复来电来访,县纪委监委不再收转其举报材料。如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补充,可向承办的办案室补充反映。

4.对结论不满意反映程序。对下级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的纪委监委机关或其上一级纪委监委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三、举报人的义务

1. 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委监委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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