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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龙满族自治县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来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2 10:06:51 阅读量:1440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新形势下县纪委常委会工作,完善集体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参照省、市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1.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委的职权,在市纪委和县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2.县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全体会议,组织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会议的监督。

3.县纪委常委会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和市纪委以及县委的决定和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全面履行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向市纪委和县委负责。

二、工作原则

4.县纪委常委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3)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县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5)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确保常委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7)坚持忠诚干净担当,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守“六项纪律”,强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三、会议制度

5.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召开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必要时,可以扩大参会范围,具体扩大范围由县纪委书记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6.县纪委常委会成员是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察局副局长和县纪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为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固定列席人员(议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其他列席人员由讨论议题的责任单位提出,经县纪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呈报县纪委书记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除规定列席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仅列席相关议题。

上述出席、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呈报县纪委书记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批准。

7.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固定列席人员提出,或者由委局各室(部)报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呈报县纪委书记确定。一次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最多不超过6个。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为常委会会议议题。议题的收集、整理由办公室负责,经汇总排序,报告办公室主任、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呈报县纪委书记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办公室及时通知议题提出单位做好汇报准备。

8.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县纪委向市纪委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县纪委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

(3)县纪委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决策的计划、部署。

(4)县纪委直查县管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案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对乡镇纪委报批案件的处理;对县纪委作出(批准)的党纪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案件的复议复查和处理;对需要改变由各乡镇纪委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复议复查和处理。涉及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申诉案件复议复查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及派驻机构干部的任免;各乡镇纪委书记、县直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任免;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代县委、县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以县纪委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7)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经费预算决算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购置等重大事项。

(8)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9)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9.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常委会有关成员进行,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10.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涉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还应当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11.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县纪委书记批印。讨论文件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练、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除组织人事和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内容外,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各位常委会成员及固定列席人员。不宜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会前送达的,可以在会场分发。

12.对发送的会议讨论文件,每位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都应当认真阅读,准备意见。经批准缺席会议的,如对会议讨论文件有意见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

13.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人员会前提出的意见,由主持人代为宣读。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认真考虑并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决定。

14.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或者举手的方式。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当到会常委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进行,各位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应当逐一表决。实行参会人员倒序发言、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经批准缺席的,由议题提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相关情况。

15.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在落实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召开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县纪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四、文件审批

16.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县纪委常委会成员签批同意的需要印发的文件,经主管、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县纪委书记签发或者由其委托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签发。

17.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县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呈报县纪委书记签发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五、纪律要求

18.县纪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当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个人无权改变县纪委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19.县纪委常委会应当明确成员分工,按规定向市纪委和县委报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20.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对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纪委常委会或者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县纪委常委会或者上级党组织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21.县纪委书记应当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22.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带头遵守党章,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代表县纪委发表讲话、文章,必须呈报县纪委书记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或者接受相关的采访,必须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县纪委和县纪委常委会发布指示。

23.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未要求传达或者未进行公开报道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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