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08 10:40:18 阅读量:2214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是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单位,负责车辆的调配、维修、加油。
第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一)保证公务活动用车。
(二)参加机关集体活动时应统一乘车,不单独派车。
(三)到市外执行公务活动一般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 严格规范定点停放制度,委机关所有公车停放在地下车库B区西墙处,不得停放在其他位置。节假日除有特殊检查办案任务外,所有公务用车应封存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合理安排好委领导、各部室(中心)、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用车。县城规划区域内(东起恒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东侧,西至双庙明德中学西侧,南起南环路,北至自来水公司水源井)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县城规划区域外需要用车的各部室(中心)、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人员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用车,市内用车经办公室分管事务的副主任审批,出市的、出省的由委主要领导审批;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制度,办公室根据行驶里程加油,车辆每次加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严格做好登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及时向办公室分管事务的副主任或主任汇报,同意后方可。
第六条 公车驾驶人员要爱惜车辆,保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现车辆出现故障,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主管常委审批后方可执行。车辆维修及保养时,需办公室人员陪同前往。对因车辆故障或车况不佳,不能正常出车的,驾驶人员必须提前报告办公室分管事务的副主任知情,并安排其他车辆保障。
第七条 公车驾驶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不得违章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凡发生交通事故,均以交警部门鉴定结论为依据,无责任事故不追究,如发生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如驾驶员擅自用车造成事故则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八条 节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入库停放,钥匙一律交由办公室保管,遇到重大事情和急需外出公务用车的,必须经主管办公室委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派车。
第九条 车辆投保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随时掌握公务用车的投保期限,保证车辆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和续保。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须使用外单位或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先报主管办公室委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协调保障用车。
第十一条 未经委主要领导同意,车辆一律不得外借或交予委机关外其他人员驾驶。外单位使用本单位车辆,由外单位负责油费和过路费,特殊情况须由单位加油的,须报主管办公室委领导同意。如有违反,外借或交予其他人驾驶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私自借车人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一律由借车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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