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纪委监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21-10-11 10:38:04 阅读量:2158
为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纪检监察形势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机关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人员由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参加学习人员可扩大到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各室(中心)负责人。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担任中心组组长,负责主持集中学习交流,组织协调中心组的学习活动。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负责提出学习的总体设想和要求。县纪委监委宣传部具体负责起草学习计划,组织学习资料,安排辅导讲座,做好学习记录、学习考勤,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有关工作。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建立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全体干部职工(含抽调、借调等人员)、巡察机构参加学习,理论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干部职工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集中学习由委主要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领导主持。学习计划的制定、学习记录等工作由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学习资料由县纪委监委宣传部根据当期主持人要求牵头组织,各室(中心)具体负责承办落实。各派驻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主要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和国家新时期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纪检监察知识和其他相关业务知识。
第四条 在学习的过程中,全体干部职工要做好学习笔记,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并结合本职工作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坚持做到学以致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每年每人必须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不少于2篇。
第五条 创新学习方式。县纪委监委宣传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题讲座或观看教育片,每次集中学习时由主持人或邀请其他人员对当次学习的重要内容进行讲解或就业务工作进行培训。
第六条 严肃学习纪律。实行学习签到制。全体干部职工要准时参加集中学习,因事不能参加的,须向主持人请假,并于事后通过自学补学;无故不参加学习,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无故不参加学习达3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学习地点由主持人根据实际安排,原则在县行政办公中心十楼西会议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中共秦皇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0517413号